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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6号)和《怀化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印发<怀化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怀人发[2009]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的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即普通小学、普通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以及承担九年义务教育的特殊教育学校(含普通中小学举办的特殊教育班)、工读学校和完全中学的初中部正式在编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根据国办发[2008]133号、湘政办发[2009]46号和怀人发[2009]33号文件规定,人事、财政部门依据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数量与结构、事业发展等情况,按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基本工资标准提高10%的部分)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绩效工资总量。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由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见附件1)。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每年年初由人事、财政部门核定一次。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随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和全县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二)教育主管部门要制定对所辖学校的绩效考核办法,并根据学校上年度的绩效考核情况、工作人员数量与结构、地理位置、生员比例、寄宿制学校等因素,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具体核定各个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并做到合理统筹,实现全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重点倾斜。各个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经学校主管部门核定后,报人事、财政部门备案。

三、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构成和分配办法。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分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基础性绩效工资分为一般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农村教师补贴两项。各类人员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具体项目和标准由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岗位类别、岗位等级确定,按月发放(全县各类人员的一般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见附件2)。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由学校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实行自主分配,原则上每学期发放一次。

(二)农村学校教师补贴。根据全县实际情况,在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内,设立农村学校教师补贴项目,由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学校的艰苦程度确定不同等次的农村学校教师补贴标准(农村学校教师补贴标准见附件3)。农村学校是指除县城所在地学校以外的义务教育学校,即学校校址在乡镇村(不含沅陵镇)的义务教育学校。在确定具体标准时,农村学校划分为1—3类:距县城很近的学校为一类;距县城较远的学校为二类;距县城很远、条件特别艰苦的学校为三类。一类农村学校基础性绩效工资高出城里学校10%;二类农村学校基础性绩效工资高出城里学校20%;三类农村学校基础性绩效工资高出城里学校30%。农村学校教师补贴按月发放。农村学校教师补贴的发放对象为农村学校正式工作人员,包括教师、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但不包括校长(校长的绩效工资分配另行单列)。调入农村学校人员从调入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农村学校教师补贴,调出农村学校人员从调出的下月起停发农村学校教师补贴。

(三)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原则。绩效工资分配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是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倾斜。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是绩效考核结果。教育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的指导。义务教育学校要完善内部绩效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

(四)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分配程序与权限。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具体分配方案要经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开会研究,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分配方案须在本校内公开。

(五)校长的绩效工资分配。校长的绩效工资总量,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单列。校长的基础性绩效工资要考虑校长工作任务繁重、责任重大等因素,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学校规模、岗位职责确定具体标准,按月发放。校长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主管部门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根据考核结果,原则上每学期发放一次。校长的绩效工资平均水平可适当高于一般教师,校长绩效工资的平均水平按当地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1.5倍确定。校长的绩效工资高出当地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平均水平部分纳入财政经费单列,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将高出部分单独计算列入。纳入校长绩效工资分配的对象是指由政府或学校主管部门正式任命或聘用的学校行政正职。校长的绩效工资分配方案须报人事、财政部门备案。